货银对付(DVP)改革将正式实施。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监会于今年初启动货银对付(DVP)改革,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目前,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部就绪,将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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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货银对付改革正式实施并进入过渡期的通知》,称货银对付改革自12月26日正式实施并进入过渡期。货银对付改革过渡期为6个月。各结算参与人于12月24日前做好业务和技术上线准备,确保DVP改革平稳落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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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认为,DVP改革的正式实施,一方面回应了境外投资者的诉求;另一方面夯实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提升了市场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有助于更好地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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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交易不受影响
DVP,可通俗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券”,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当且仅当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相应证券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交收义务的,相应资金完成交收。
DVP是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基础制度,用于保障证券交易达成后钱券足额交收。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DVP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T日证券过户为无条件过户,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不挂钩。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通过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达到DVP本金风险防范的效果,但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仍需完善。此次改革在保持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结算模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对资金缺口相关证券设置标识的方式建立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在自营和托管业务中实现了DVP。
据了解,本次改革从DVP防范本金风险的基本内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其要点是在保持现有交易结算习惯不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无影响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方式,对自营业务和托管业务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
证监会表示,本次改革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通过打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明确违约处置安排,对广大个人投资者没有影响。DVP改革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利于从制度上增强结算系统安全性,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改革采取渐进式安排
实施DVP改革是贯彻落实证券法要求、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支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信证券认为,此次DVP改革在增强结算体系风控能力的同时,充分尊重了市场各方现有的交易结算习惯,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交易结算习惯。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已经保证了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结算风险完全可控,本次改革并不涉及这类业务,意味着包括2.1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完全不受影响,无需做出任何调整。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不断深化,境外投资者参与A股市场的意愿愈发强烈。东吴证券认为,DVP改革的正式实施,一方面回应了境外投资者的诉求;另一方面夯实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提升了市场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有助于让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了解、进入并深度参与中国资本市场。
汇丰中国证券服务部总监钟咏苓认为,此次启动DVP改革,进一步夯实了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提升了市场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符合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期待。
根据证监会部署,此次DVP改革采取了模拟期、过渡期再到全面实施的有序渐进安排。自6月进入模拟期以来,中国结算召开多场培训和沟通会,每日将模拟打标数据发送给自营和托管业务参与人,并组织市场机构完成了系统开发、仿真测试、全网测试和验收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DVP改革的相关制度、业务、技术和市场等各方面都已就绪,正式实施DVP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
证监会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持续提升证券结算系统风险管理能力,指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做好DVP改革正式实施各项工作,保障改革平稳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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