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毅报道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畅通投资者服务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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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共12条,对失联处理工作进行全链条梳理规范,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设置合理期限,从制度层面有效衔接前端日常管理以及后端处置出清,建立健全常态化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分类施策、扶优限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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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登记备案电子系统填报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通信联络方式有效、畅通。
从《指引》来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的认定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均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情况报告。逾期未报告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即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提升失联机制运行质效,《指引》在流程方面作出如下优化:一是失联公示期限由3个月调整为1个月,从整体上缩短处置周期,提高出清效率;二是将现行做法中社会效果不佳的“疑似失联公告”调整为“要求机构向协会报送情况报告”,避免出现两次“失联公告”,消除市场相关方的误解。
《指引》显示,被认定为失联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暂停办理其各项业务。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指引》明确,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因失联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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