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迎来里程碑式的监管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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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底,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逾2.2万家,私募基金产品超过15万只,规模已经达到20.75万亿元。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高科技领域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私募基金业逐渐出现了一些风险和乱象,既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次《条例》出台,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规范监管与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进入新阶段。本报就此推出一组策划,多角度分析解读本次《条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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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来了。
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传递出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举的政策信号,将进一步促使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朝着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条例》“十年磨一剑”,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有效夯实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整体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补充私募基金监管序列缺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私募基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例如,有的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之实;有的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产品,误导甚至欺骗投资者;有的运作不规范,存在利益输送、虚假投资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促发展、防风险,《条例》应运而生,补充了私募基金监管序列上的缺环,为规范私募基金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能够更好地平衡监管制度层级与灵活应对行业实践的需求,丰富完善了相应监管制度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洁认为,《条例》的颁行,既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私募基金监管行政法规层面依据不足而做出的积极回应,也是从顶层设计和市场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了透明规范、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参照行业治理的结构要素,总体而言,《条例》从统筹协调、全面规范、差异监管三个维度系统展示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法治化图景。
陈洁表示,针对基金市场行业乱象,《条例》在明晰了基金产品备案要求及流程的基础上,划定基金投资范围,完善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安排,规定相关主体信息提供、信息报送义务,同时,禁止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人数限制、公开宣传推介等行为。上述行为规范基本实现了私募基金活动的监管全覆盖。
多措并举促行业规范发展
为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条例》在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以及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这有效夯实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整体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条例》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条例》还明确了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认为,传统金融监管理念认为,私募投资者有能力保护自己,因而通过豁免信息披露的方式放松了对发行人的监管要求。然而现实中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条例》适时做出应对,适度介入私募基金的运营,着眼私募基金运作周期的各个环节,重点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环节,强化要求管理人的信息提供,实现行业的“正本清源”,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根据《条例》的重点内容来看,其旨在强调发展与监管并重,在有效规范行为的同时,也关注保持机构的市场活力,体现了诸多亮点: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对可能出现的私募风险加大打击力度。《条例》着力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加大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将有助于加强管理人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的竞争环境,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面对私募基金发展乱象,《条例》大幅提升了私募行业的违法违规成本。例如,未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条例》基于过往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的经验教训,强化源头管控,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要求,将典型的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进行点明约束,并强化了相应的合规责任。
郭雳认为,《条例》针对规范性要求条款逐一设定了法律责任,相较此前行政规章有关的责任条款更为全面、力度又有所强化,进一步约束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的不当行为,增强对私募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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