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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给予特别支持 新法规推动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助力科创发展

2023年10月17日 | 查看: 59658

  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引发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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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条例》特别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更是成为各方热议焦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特别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这将大大有利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VC/PE)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回归私募定位和支持创新创业的根本方向。

  “在过去10年间,创业投资基金服务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有效支持国家战略,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6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也强调,要落实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在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看来,创业投资已得到广泛认可,此次《条例》落地,差异化监管可谓是万众期待。

  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专章规定

  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已初步提出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管理的监管理念;今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并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要求。

  “此次《条例》发布,再次强调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相较于《暂行办法》和《登记备案办法》,《条例》从‘募、投、管、退’各环节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未来对创业投资基金将提供监管便利。”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平表示,根据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条例》通过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规定,张平认为,这一方面,基本延续了《登记备案办法》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界定;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创业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重要角色。

  具体来看,《条例》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与证监会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由中基协向前述两部门报送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在张平看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双方之间的协同配合,未来,两部门间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可能会进一步趋同。

  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巴曙松表示,目前,创业投资基金确实面临“募资难、退出难”的困境,市场期待着更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差异化管理措施尽快出台。

  在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股权和创业投资专委会会长沈志群看来,如何处理好强监管和促发展的关系、如何实行差异化监管等,均直接影响着创投企业的成本效益和正常运行。监管只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两者不能偏废,更不能本末倒置。按照由市场决定创投资源配置、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思路,一旦将改革落到实处,将极大释放创投活力,促进行业加快发展。

  有效落实差异化制度支持

  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

  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近20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和九成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获得过私募股权基金支持。

  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私募股权基金服务聚焦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有效支持国家战略,投资整体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积极支持计算机、半导体、医药生物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和国家战略。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5万亿元。

  “创业投资是为具有高风险、轻资产、长周期、无抵押的科技型企业量身定制的投资方式,当前支持科技型企业被提到‘重中之重’的新高度,预示着我国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将有新一轮快速发展,科技自立自强进程进一步提速,科技产业为创业投资带来了巨大投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创业投资行业责无旁贷,大有作为。”沈志群说。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继而以专章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类的概念,概括了同类对象的共有性质,应该采取同类化的规制模式,但统一立法并不意味着一刀切地适用所有情况,仍可根据市场实践中的差异化业态实施必要的差异化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洁表示。

  巴曙松认为,《条例》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在资金募集和投资退出方面提供便利等,以吸引更多市场资金加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行列。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看来,《条例》明确规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并明确给予政策优待,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的合理展业需求,在监管和管理方面提供便利,有助于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有效落实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制度支持,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也是对私募基金差异化监管深化探索的积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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